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643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蒋方平本院执行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蒋方平罚金一案,被执行人蒋方平应缴纳罚金6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叶宏书
审判员 兰 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洪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