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3134号
原告:安徽省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胡乐路绿宝嘉园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2502000004196(1-1)。
法定代理人:王恩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司家国、王恩甫,公司员工。
被告:刘磊,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安徽省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一审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皓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倪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