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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恢302号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红,徐伟,王凤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恢3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理事长。被执行人徐红,女,汉族,临淄区皇城镇店子村村民,现住。被执行人徐伟,女,汉族,临淄区皇城镇店子村村民,现住。被执行人王凤国,男,汉族,临淄区皇城镇店子村村民,现住。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红、徐伟、王凤国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174.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临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军昌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