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203号申请执行人刘智,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陈友,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被执行人赵利明,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本院在执行刘智与陈友、赵利明其他合同纠纷(2017)京0114执3203号一案中,经查:
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
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
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
五、已将被执行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刘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郝丙坤
审 判 员 薛恩同
代理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伟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