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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203号

刘智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智,陈友,赵利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203号申请执行人刘智,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陈友,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被执行人赵利明,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本院在执行刘智与陈友、赵利明其他合同纠纷(2017)京0114执3203号一案中,经查:

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

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

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

五、已将被执行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刘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郝丙坤

审 判 员  薛恩同

代理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伟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