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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刑初199号

李小刚抢劫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李小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刚,男,199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住吉林省长岭县。因涉嫌抢劫,于2016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佟卫冬,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农检刑诉部刑诉(2017)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刚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司国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刚及其辩护人佟卫冬到庭参加诉讼。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现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9月30日决定对被告人李小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李小刚抢劫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李小刚抢劫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大威

审 判 员  张春艳

人民陪审员  王锦英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钱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