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217号本院对原告敦化市信达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艳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吉2403民初2217号民事裁定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裁定书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承极,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信达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笔误,现更正如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东极,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信达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艳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 判 长 李国华
审 判 员 刘立梅
代理
审判员 骆静怡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文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