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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5752号

曹继荣与侯本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继荣,侯本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5752号

原告:曹继荣,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侯本国,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继荣与被告侯本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继荣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万方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耿欣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