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5752号
原告:曹继荣,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侯本国,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继荣与被告侯本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继荣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万方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耿欣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