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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37号

昆明科超玻璃有限公司、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昆明科超玻璃有限公司,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37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科超玻璃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云石商贸城4号楼10层10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启政,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都市名园A座4楼4-12号。

法定代表人:范秀桃。本院在执行昆明科超玻璃有限公司与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408491.25元,未受偿408491.25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财产情况已回告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帅克

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

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涛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