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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1163号

严尊华、达州经开区凯悦春天家具加工厂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尊华,达州经开区凯悦春天家具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163号

申请人:严尊华,男,汉族,生于1951年8月5日,住四川省达县。

被执行人:达州经开区凯悦春天家具加工厂。住所地:达州经开区斌郎乡长江村秦巴轻工园C2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00MA64HTN26A.

负责人:袁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3民初24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达州经开区凯悦春天家具加工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03民初2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有发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 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