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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刑更103号

刘凡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刘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103号罪犯刘凡,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0年9月7日交付执行。该犯系主犯、累犯。本院分别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73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益法刑执字第57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凡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反省其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严重伤害,决心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能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无较大违规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较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贴围条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5个表扬,余30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刘凡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拟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凡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卜雪梅

审判员  孟令球

审判员  徐光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