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4执837号之二

福建时代众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元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时代众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林元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8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时代众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南街113院内。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839919-5。

法定代表人:王耀霖,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元柱,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福建时代众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元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建时代众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闽0304执8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林元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8596元,并已划拨回人民币3007.52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国平、陈瑞龙现暂无其他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震

审判员 郑志生

审判员 翁文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执行员 李亮德

书记员 林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