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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7030号

廊坊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文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廊坊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王文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030号

原告:廊坊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13120109T。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宇,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刚,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文东,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原告廊坊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廊坊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廊坊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双领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美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