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030号
原告:廊坊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13120109T。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宇,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刚,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文东,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原告廊坊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廊坊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廊坊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双领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美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