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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执135号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与王秀英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王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秀英,女,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与王秀英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利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武晨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