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1181号
原告:雷正飞,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现住绥德县名州镇名州新苑*号楼*单元。
被告:马宽,男,汉族,1983年9月7日出生,现住府谷县人民中路兴茂国际梦洁家纺。
原告雷正飞与被告马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雷正飞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