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6民初1181号

原告雷正新与被告马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雷正飞,马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1181号

原告:雷正飞,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现住绥德县名州镇名州新苑*号楼*单元。

被告:马宽,男,汉族,1983年9月7日出生,现住府谷县人民中路兴茂国际梦洁家纺。

原告雷正飞与被告马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雷正飞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