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2执15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建省,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厦门隆泰兴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26153-3,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张金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龚召俊,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申请执行人吴建省与被执行人厦门隆泰兴服装有限公司、龚召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5274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做出以下执行行为:1.通过司法查控系统,于2017年3月23日、2017年4月18日、2017年7月31日、2017年9月12日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2.2017年4月16日,拟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到庭表示被执行人现今下落不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去向线索。3.2017年4月27日,做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4.2017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报送公安机关调查下落,至今未反馈。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许逢其执行员 洪贝琪执行员 陈瑜滨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