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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354号

于德水与赵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德水,赵玉清

裁判文书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354号

申请执行人:于德水,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吴炉镇三尖泡村小张屯。

被执行人:赵玉清,女,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高堡东屯。申请执行人于德水与被执行人赵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6539号民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德水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辽0283执89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于德水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1.5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执行费1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文彬

审判员  江世德

审判员  孙学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美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