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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2710号

张学军、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学军,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710号

申请执行人:张学军。

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和解并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亚洲

审判员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凌云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