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710号
申请执行人:张学军。
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和解并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亚洲
审判员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凌云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