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4民初1095号

魏明与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明,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095号

原告:魏明,男,汉族,1955年11月13日生,现住长春市经开区。

委托代理人:贾瑷宁,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住所地: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穆树源,系该学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彦军,系该学院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艳文,系该学院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明诉被告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明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7元减半收取3048.50元,由原告魏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 楠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紫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