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129执恢141号
申请人:王明旭,男,汉族,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王景中,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29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王明旭申请执行王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等。被执行人不动产已经因拆迁处置一处,另两处于2017年4月19日司法过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米可洪
审 判 员 黄金龙
代理
审判员 且国治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伍治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