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川0129执恢141号

王明旭、王景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明旭,王景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129执恢141号

申请人:王明旭,男,汉族,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王景中,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29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王明旭申请执行王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等。被执行人不动产已经因拆迁处置一处,另两处于2017年4月19日司法过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米可洪

审 判 员  黄金龙

代理

审判员  且国治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伍治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