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381号之二
申请人:唐一铭,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邓学俊,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杨华兰,女,汉族,1968年3月18日生,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唐一铭与邓学俊、杨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云
审判员 吉小云
审判员 邓 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福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