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702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甘州区林业局。法定代表人王东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夏虹,该局林政稽查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丁吉会,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申请执行人甘州区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甘林罚书字[2016]第69号林业行政处罚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甘州区林业局于2017年2月20日以被执行人丁吉会和张掖市玉源种业公司在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林地进行预制件生产,占用林地面积达5419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处以丁吉会27095元的罚款。2.责令限期恢复。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处罚金额的计算方式、情况说明、书面保证、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其送达回证。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送达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主体适格,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证明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行政行为现已生效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关罚款的处罚事项,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甘州区林业局作出的甘林罚书字[2016]第6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罚款27095元的处罚内容,并承担滞纳金27095元,合计54190元,由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刘 艳
审 判 员 曾俊国
人民陪审员 梁学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芙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