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执132号被执行人方岩平保,男,1954年10月20日生,家住云南省芒市。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现在监狱服刑。方岩平保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德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以方岩平保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审判庭将该案涉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方岩平保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执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卫东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岳老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尤仲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