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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执489号

罗清军犯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清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489号

被执行人:罗清军,男,生于1985年7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梓潼县。被执行人罗清军犯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梓潼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5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刑罚金应执行标的为:①罗清军罚金人民币4000元;②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罗清军正在服刑,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清军的动产、不动产及存款进行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终结。被执行人罗清军应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在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朝钒

审判员  刘 潜

审判员  马 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