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6120号
原告:杜振宇,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光胜,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邾美琪,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杜振宇与被告邾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巧珍
人民陪审员 卫晓明
人民陪审员 韩 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殷 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