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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6120号

杜振宇与邾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振宇,邾美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6120号

原告:杜振宇,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光胜,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邾美琪,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杜振宇与被告邾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巧珍

人民陪审员  卫晓明

人民陪审员  韩 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殷 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