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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8492号

薄杨军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组织卖淫
当事人
薄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8492号罪犯薄杨军,男,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宝清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西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薄杨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交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74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9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薄杨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薄杨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薄杨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龚 燕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楚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