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821执565号申请人隋鹏,男,1972年3月15日生人,汉族,干部,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街1298号。被执行人那文军,男,1972年5月7日生人,汉族,职工,住承德县刘杖子乡刘杖子大街***号。被执行人王海中,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承德县刘杖子乡刘杖子大街***号。本院在执行隋鹏与那文军、王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申请人隋鹏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那文军、王海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那文军、王海中将申请人隋鹏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7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吕勇信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晓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