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848号罪犯彭华,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赣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认定彭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以(2013)赣监刑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该院又以(2015)赣监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9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彭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32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吴明军
审判员 李水金二0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巫慧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