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萌,男,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王世林,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王萌与王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世林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世林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马世卫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邵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