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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377号之一

王萌、王世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萌,王世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萌,男,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王世林,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王萌与王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世林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世林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马世卫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邵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