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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刑初393号

樊学亮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须和,樊学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刑初393号自诉人陈须和,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被告人樊学亮,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自诉人陈须和指控被告人樊学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2017年9月30日,自诉人陈须和以被告人樊学亮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刑事自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学亮在判决宣告前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诉人陈须和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须和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阮依娜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梅红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