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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8民特5号

申请人邓建煌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邓建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8民特5号

申请人:邓建煌,男。申请人邓建煌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邓建煌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邓志勤失踪。事实与理由,申请人邓建煌系被申请人邓志勤的父亲,被申请人邓志勤于2015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邓志勤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邓志勤,女。系申请人的女儿。被申请人邓志勤于2015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邓建煌申请宣告邓志勤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邓志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邓志勤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邓志勤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法院公告三个月后仍下落不明,故,可认定邓志勤已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邓志勤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贺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攀附:本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原件如下:《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