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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特80号

申请宣告胡顺才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胡海涛,胡顺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5民特80号

申请人:胡海涛,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

申请人:胡顺才,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代理人:尹怡霞(系被申请人之妻),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申请人。申请人胡海涛申请认定胡顺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海涛称,申请法院认定被申请人胡顺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胡海涛与被申请人胡顺才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胡顺才于2009年9月在高处坠落摔伤头部,现在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至今未痊愈,留有严重后遗症,重型颅脑损伤,一直持续植物人状态,生活不能自理,已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代理人尹怡霞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同意认定胡顺才李秀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指定申请人胡海涛为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胡海涛与被申请人胡顺才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胡顺才于2009年7月3日从高处坠落摔伤头部,被送至济南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颅内积气、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后转至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持续植物状态,住院治疗至今,目前思维、语言、行动等方面有严重障碍,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胡海涛提交的诊断证明、病历、户籍证明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顺才目前的症状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胡海涛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胡海涛系被申请人胡顺才的儿子,依法由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胡顺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胡海涛为胡顺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