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295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曹建伟,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顺达路交通南胡同*号楼*单元***室。解除保全
申请人:郭长华,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顺达路交通南胡同*号楼*单元***室。
被
申请人:王建锋,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曹建伟、郭长华与被告王建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冀1126民初133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王建锋800000元银行存款和查封了王建锋名下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南大街1469号天玺香园小区二期18栋2单元702室住房一套。曹建伟、郭长华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建锋8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建伟、郭长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建锋8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