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6行终39号上���人(原审原告):邓任招。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上诉人邓任招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7)粤1625行初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起诉人邓任招起诉问题涉及计划生育政策,应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予以解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起诉人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邓任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邓任招上诉称,上诉人2017年2月21日向龙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鉴定申请。至2017年6月12日,龙川县卫计局至今未履行职责。请求撤销东源县人民法院(2017)粤1625行初57号错误裁定,依法裁定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任招起诉的问题属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范畴,应由政府部门按照计划生育相关规定予以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春柳
审判员 骆志艺
审判员 钟仕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