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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执恢9号

(2017)鄂0804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李虎与被执行人万恩福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虎,万恩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李虎,男,1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代理人:简虹,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万恩福,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虎与被执行人万恩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17年9月2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申请执行人李虎撤回执行申请,请求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804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解兵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