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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626号

杨琪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602执162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杨琪江、汪小丽、朱杏仙、吴伟亮、孙红芳、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5)绍越商初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金额:1125080.32元】,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琪江,汪小丽,朱杏仙,吴伟亮,孙红芳,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