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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070号

许琴与彭铁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琴,彭铁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070号

原告:许琴,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系鄂A×××××小客车车主,

委托代理人:秦于海,湖北阳阳律师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彭铁强,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无规定职业,现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代理人:董才义,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5楼,

负责人:刘洪,职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亮,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受理原告许琴诉被告秦于海、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许琴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申请人系保险人,本案许琴及申请人之前之争议,根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若发生争议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保险合同争议仲裁中心仲裁处理。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保险合同争议仲裁中心仲裁处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该交通事故发生在武汉化工区,外贸码头所在地,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裁定如下: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绍斌二〇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  郑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