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8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54号。负责人黄晓红,行长被执行人黄建平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48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6日依法在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黄建平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路江南公寓3幢1单元101室的房地产。竞买人应盛松(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622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路江南公寓3幢1单元101室的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应盛松(公民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应盛松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应盛松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鑫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