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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5585号之一

施养绍、施一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养绍,施一龙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5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养绍,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施一龙,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施养绍与被执行人施一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4841.9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依法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相应的义务;本院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此外,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本院函请晋江市公安局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但至今未查到其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情况,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黄勤俭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庄晖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