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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482号

米真娃与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米真娃,王小平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0802执3482号申请执行人米真娃,男。被执行人王小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6133号,向被执行人王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小平向申请执行人张海东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担负案件受理费318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德贵

审判员  王俊山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宏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