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485号
原告:王家学,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明,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仁涛,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郑波,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第三人:赵孝山,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学与被告田仁涛、郑波、第三人赵孝山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学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家学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准许免收。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尉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