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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3485号

王家学与田仁涛、郑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王家学,田仁涛,郑波,赵孝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485号

原告:王家学,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明,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仁涛,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郑波,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第三人:赵孝山,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学与被告田仁涛、郑波、第三人赵孝山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学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家学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准许免收。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尉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