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428-1号
申请执行人:浙XX星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汽车站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71945811G。
被执行人:芜湖工商信息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繁纬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200691095546D。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浙XX星建业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芜湖工商信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根建
审判员 沈世鸿
审判员 周 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轲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