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初636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勇妙,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洁,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可秀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598号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U。
法定代表人:吕尚军,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丽水市可秀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金晓红
审 判 员 殷晓军
审 判 员 吴金花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应璨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