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8执424号申请执行人范某被执行人某村民委员会范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网络查控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法宁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智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