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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10号

黄先春与李志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先春,李志祥

裁判文书全文

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10号

申请执行人:黄先春。

被执行人:李志祥。本院在执行黄先春与李志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剑文

审判员  梅学超

审判员  周慧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鄢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