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10号
申请执行人:黄先春。
被执行人:李志祥。本院在执行黄先春与李志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剑文
审判员 梅学超
审判员 周慧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鄢学斌 关注公众号“”
黄先春与李志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10号
申请执行人:黄先春。
被执行人:李志祥。本院在执行黄先春与李志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剑文
审判员 梅学超
审判员 周慧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鄢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