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1280号
原告:冯和盛,男,汉族,住恩平市,
被告:张嘉健,男,汉族,住恩平市,原告冯和盛与被告张嘉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冯和盛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行为的权利,原告冯和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和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和盛负担。
审判员 莫妙丹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莫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