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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9652号

范书杰与魏永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书杰,魏永富,李进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9652号

原告:范书杰,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魏永富,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第三人:李进朝,男,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范书杰与被告魏永富、第三人李进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范书杰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书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书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范书杰负担。

审判员  潘旭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