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9652号
原告:范书杰,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魏永富,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第三人:李进朝,男,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范书杰与被告魏永富、第三人李进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范书杰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书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书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范书杰负担。
审判员 潘旭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