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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1393号

承德市双桥唐三建材批发站、承德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市双桥唐三建材批发站,承德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393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唐三建材批发站,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经营者:何乃宇。

被执行人:承德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魏茹,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唐三建材批发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承德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94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94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景全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海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