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451号
申请执行人:周义阳,男,198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刘国旗,男,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陈尚英,女,196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周义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7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国旗、陈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刘国旗、陈尚英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支付���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5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名下房产系唯一住房不便处置,被执行人刘国旗、陈尚英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执行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刘国旗、陈尚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580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周义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国旗、陈尚英(2017)渝0118执14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元烽
审 判 员 旷昌政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聂世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