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713号
原告:常久文,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布兴,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原告常久文与被告夏布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常久文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常久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久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常久文负担。
审判员 林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