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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2713号

常久文与夏布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久文,夏布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713号

原告:常久文,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布兴,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原告常久文与被告夏布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常久文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常久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久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常久文负担。

审判员  林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