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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3596号

刘帅帅与李文文、青岛宏泽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帅帅,李文文,青岛宏泽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596号

原告:刘帅帅,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告:李文文,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告:青岛宏泽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蔡树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帅帅与被告李文文、青岛宏泽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2017年9月30日,原告刘帅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帅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0元,由原告刘帅帅负担。

审判员  王志海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