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596号
原告:刘帅帅,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告:李文文,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告:青岛宏泽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蔡树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帅帅与被告李文文、青岛宏泽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2017年9月30日,原告刘帅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帅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0元,由原告刘帅帅负担。
审判员 王志海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鑫